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体检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4、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要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同时对其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审查。若发现报考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或考察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因下列情形导致引进岗位出现人选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一岗位报考人员中,按专业测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

  1、拟引进人员体检、考察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

  2、拟引进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引进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4、导致拟引进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五)公示

  引进各环节的结果均在绩溪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3天。其中,确定的拟引进人员有关信息公示7天。

  (六)报批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引进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到绩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绩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报送材料包括:《绩溪县事业单位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一式叁份)、考察材料等相关材料。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提供引进岗位所要求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引进资格。

  (七)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批后,新进人员须在15日内与引进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期为五年),办理聘用等手续,确立人事关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取消其聘用资格。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相关要求 本次招聘工作实行方案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凡工作人员及考官与考生有属于国家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必须实行回避。要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招考工作程序,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招聘工作纪律,不得泄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相关要求

  本次招聘工作实行方案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凡工作人员及考官与考生有属于国家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必须实行回避。要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招考工作程序,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招聘工作纪律,不得泄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有关事宜

  1、本《公告》由绩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政策、考务咨询电话:0563-8158075

  监督举报电话:0563-8160523

 

 

  绩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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